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