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安全监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