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固定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