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