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堤防、水库、闸(坝)、涝池、渠道、机井、提灌站、水电站、村镇供水、污水处理厂及水文观测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