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供电设备、配套场地和安全设施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通信配套设备和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