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下列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应当事先会同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三)铺设电力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以及设置干扰性设备;
(四)实施爆破、采矿活动;
(五)建设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蚀性物体的场所;
(六)其他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的行为。
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以外实施前款行为,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