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柑桔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麻阳柑桔商品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保存五年备查。苗木生产档案应当记载产地、品种、前茬作物、繁殖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苗木经营档案应当记载苗木品种、来源、销售去向等。麻阳柑桔商品苗木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苗木品种、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