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组织共同创业的,可按规定向市、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在

正常贷款期限内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