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拍卖管理条例/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十六条已废止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以按约定的比例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广告、公告、展样、运输、保管和租用场地等合理费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