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