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授权或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符合相关条件的组织,在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