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依托境内的自然景观、民俗风情、历史遗迹等旅游资源优势,制定旅游开发和保护规划。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

凡在自治县境内开发旅游资源和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相关职能部门颁发与旅游产业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