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境内的森林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全面推行林权制度改革,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宜林荒山,允许承包、转让、租赁和继承。

自治县建立严格的水源涵养林保护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省上核查认定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额拨付自治县后,由自治县管理使用。境内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征占用林地的不同类型,属于自治县管辖范围内的林地,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用于森林植被恢复、异地造林、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自治县加强森林、草原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森林、草原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