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根据自治县地处高寒边远的实际,对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防寒取暖、疾病治疗、探亲休假和离退休安置等给予优惠待遇。

凡户籍在自治县居住十年以上的汉族公民,其子女在升学、就业时与少数民族人员的子女享有同等待遇。

在自治县工作满三十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待遇。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