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含顺城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流域开发治理工作。开发治理的具体监督工作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小流域开发治理工作。开发治理的具体监督工作由乡水利水保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