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小流域开发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小流域开发不得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已损坏的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补偿费。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开发者应负责治理,因人力、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将水土流失防治费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由其组织治理。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