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小流域开发治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小流域开发治理的单位和个人是开发治理的投资主体。各级政府和权属单位开发治理的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开发治理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