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接受终身教育培训的公民在终身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