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本部门、单位人员教育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二点五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