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林业、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科技、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商务、环保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电力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