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