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海南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