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二)发包单位不得向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发包;(三)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价格承包;(四)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五)承包单位分包的业务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业务量的40%;(六)接受分包单位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