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测绘资质证书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