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