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超过核定的码头靠泊等级靠泊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港口经营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