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第十七条有效港口岸线使用年限届满,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确需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于届满六十日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期使用的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原批准程序依法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