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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港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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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十一条
有效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原制定程序办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港口规划。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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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