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经省邮政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普遍服务运邮车辆,免交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带有邮政、快递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快件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禁行路段、禁停地点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在运递途中违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车载邮件和快件,并通知企业及时转送邮件和快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