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八条有效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举产生,经公示后确定,其中生产一线岗位职工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根据企业职工性别比例,协商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女职工代表。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