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以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