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在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阻碍或者聚众闹事等手段,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三)恐吓、拘禁、暴力伤害工资协商相关人员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