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一)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的;(二)采取暴力、胁迫、阻碍或者聚众闹事等手段,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三)恐吓、拘禁、暴力伤害工资协商相关人员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