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