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管网、泵站、沟渠、出水口、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