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三章 使用和管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占压、堵塞、掩埋城市排水设施;(二)擅自拆除、改建、移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四)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五)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面上植树、打桩、埋设线杆及其他标志物、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