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