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或者辅助动力能源的各种车辆,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外。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