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六条已修改省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环保检验。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按照规定自行选择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