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改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严禁改装机动车污染物超标排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