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统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中小企业统计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