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受到不公平待遇,可以依法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按照规定办理或者答复。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