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融资担保第十四条有效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市和区、县(市)财政每年应当在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