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主要农作物种子贮备制度,组织贮备适量救灾备荒种子。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立本行政区域主要农作物种子贮备制度。种子贮备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