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具有与种子经营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五)种子加工、包装、检验、仓储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检验、加工、仓储保管等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