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具有与种子经营相适应的资金证明;(五)种子加工、包装、检验、仓储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六)种子检验、加工、仓储保管等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