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七条已修改采石取土需要占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