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废渣、剥离的泥土向江河、湖泊、水库、沟渠倾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