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石取土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石取土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