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本办法实施前在可采区范围内的采石取土企业,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开采的,经评估后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