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五条有效根据工作需要,市、县城建监察大队内可设立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专业监察分队。市、县城建监察大队可在区、镇设立综合监察分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